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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腾公司与楠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更新:2014-12-23  浏览:59361   来源:行业信息网  网址:www.w515.com  转载:免费信息网
摘要:威腾公司与楠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腾家
 

威腾公司与楠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合江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海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珺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照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良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京平,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腾公司诉被告楠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威腾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楠珺公司应诉后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宗艳、人民陪审员赵基业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4月2日和2013年7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腾公司代理人张青城、龙卫东,楠珺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良瑛、冯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腾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威腾公司将其位于四川省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的办公楼及门卫室的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楠珺公司装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被告楠珺公司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施工中不按设计图纸安装后置铁板,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且因其未能按时支付其施工队工资而导致停工,不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6万元。
被告楠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楠珺公司即按合同约定采购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组织人员机具进场施工。楠珺公司采购的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后置铁板应在建设主体工程施工时预埋,不是楠珺公司责任,报价表上也无此施工内容,且楠珺公司在装修时采用膨胀螺丝固定装饰材料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偷工减料;威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楠珺公司无法继续施工,造成工程停工,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的责任不在楠珺公司,楠珺公司无违约行为。因此,楠珺公司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要求原告威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停工损失等共计844499元。
威腾公司针对楠珺公司的反诉辩称:楠珺公司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以次充好,经调换后送来的材料未经验收,威腾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楠珺公司停工的原因是因其未向其施工队支付工资,故应驳回楠珺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楠珺公司送来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威腾公司未按时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是否属违约行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
威腾公司提供证据及楠珺公司质证情况:
1、装饰装修合同及施工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被告未按施工图安装后置铁板的事实。
楠珺公司对装饰装修合同无异议,对施工图中确有后置铁板的设计也无异议,但认为后置铁板需在建设主体施工时预埋,非被告的施工责任,且被告采用膨胀螺丝固定装饰材料符合安全标准。
2、威腾公司单方请监理工程师出具并于2013年1月9日向楠珺公司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该通知单要求楠珺公司提供有效设计文件;提供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并经建设方检查确认方能付款等。威腾公司以此证明楠珺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楠珺公司否认该工程有监理行为,否认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3、证人杨文全(威腾公司在该工程中的材料技术人员)的证言,证明楠珺公司所采购的主材不合格。
楠珺公司认为证人杨文全不是甲方代表,也无相应的技术资质,所述无效。
4、证人封洪波(楠珺公司在威腾项目的施工队负责人)出庭作证。证明杨文全是威腾公司的材料技术负责人;楠珺公司负责采购材料的是楠珺公司在该工程中的现场负责人邹明章;楠珺公司所购材料不达标,两次退回重购;施工中发现未安置后置铁板,楠珺公司代表邹明章要求施工队撤了重做,因未谈好重做的报酬,所以未做,工程也因此停工,楠珺公司至今未支付施工队工资;施工队工人到施工现场准备拉走部份材料抵扣工资,经威腾公司劝解答应考虑代付工资后作罢。
楠珺公司认为该证言不能采信;楠珺公司送来的材料确有规格混淆的情况,但楠珺公司立即进行了更换,现有运至现场的材料均符合质量要求;因威腾公司在建筑主体施工时未预埋后置铁板,楠珺公司采用膨胀螺丝固定装饰材料也是符合安全标准的;楠珺公司未支付工资是因为威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5、封洪波施工队工人童开平的证言,证明楠珺公司所购材料不合格,更换过两次,施工中发现未做后置铁板,停工的原因是因为楠珺公司未支付工资。
楠珺公司认为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对证人的身份有异议,也不认可证人的证言。
6、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7日威腾公司总经理张青城与楠珺公司代理人周文瑛的通话录音二份,证明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及未安装后置铁板的事实。
楠珺公司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楠珺公司在与张青城对话时对张青城所说的后置铁板的理解有误,理解成了安装膨胀螺栓时所需的后置铁板;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并非不合格,而是有一部份发货有误,后来及时进行了更换。
7、施工现场照片4张,证明楠珺公司施工时确未安装后置铁板。楠珺公司对此无异议。
8、2013年1月28日的付款协议一份,证明因楠珺公司未支付封洪波施工队工资,经楠珺公司工程负责人邹明章确认,由威腾公司代付工资2万元。楠珺公司对此无异议。
9、威腾公司向楠珺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及补充协议,证明楠珺公司采购的主材不合格、施工工程未安装后置铁板,威腾公司向楠珺公司发出律师函及补充协议,要求楠珺公司重新提供工程主材、自行处置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工程材料、立即复工以保证工期。楠珺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因威腾公司要求过高,所以未在协议上签字。
10、材料样品,证明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楠珺公司认为样品未按规定封存,不予认可。
楠珺公司举证及威腾公司质证情况:
1、合同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威腾公司无异议。
2、报价书,证明后置铁板不属于楠珺公司的施工范围。威腾公司认为楠珺公司报价书忽视了后置铁板,但设计图纸上有该施工内容,故后置铁板属于南珺公司施工内容。
3、材料采购供应单及附件,证明楠珺公司采购的材料威腾公司已签收,按合同约定签收材料后威腾公司即应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
威腾公司认为材料签收人不是合同约定的负责人,合同约定威腾公司由其现场代表张青城负责验收材料,故楠珺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只能证明材料运送到了现场,不能证明材料合格。
4、质检报告四份,证明楠珺公司采购的材料合格。威腾公司认为质检报告不能证明楠珺公司送来的该批材料合格。
5、楠珺公司给威腾公司的函告(1月9日、10日、15日)附送达施工现场材料明细及特快回执三份,证明因威腾公司土建工程未完工,不具备施工条件,楠珺公司2012年12月21日才进场施工;楠珺公司已通知威腾公司签收于2012年12月28日前送来的材料;楠珺公司告知威腾公司2013年1月11日前送达施工现场的材料;威腾公司未按约定向楠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威腾公司质证认为2013年1月8日已经接近约定的竣工日期,楠珺公司此时函告威腾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合情理;2013年1月15日函告威腾公司签收材料离竣工时间只剩5天,且威腾公司已向楠珺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此时才要求威腾公司签收也不合理;威腾公司是因为楠珺公司之前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且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才不再签收其后送来的材料,故材料是否到场及材料是否合格威腾公司并不清楚。
6、开工通知,证明楠珺公司按约定于2012年12月5日进场。威腾公司无异议。
7、楠珺公司在威腾项目的施工队负责人封洪波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的停工“证明”一份,证明楠珺公司停工是威腾公司所要求的。
威腾公司否认要求楠珺公司停工的事实。
封洪波到庭接受质询时陈述,该证明是楠珺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邹明章写好内容和时间后叫自己签的字,实际时间应是2013年1月28日,也就是威腾公司代楠珺公司支付封洪波施工队2万元工资的当天。
8、现场照片及光盘,证明送达现场的材料。威腾公司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照片不能证明材料是否合格,而且通过照片看出主要材料是两种包装,而约定是一种材料一种包装,从而证明材料不合格。
9、租赁合同及设计合同,证明楠珺公司因该工程所支出的设计费用和租赁建筑器材的费用。威腾公司认为设计费按合同约定不属于威腾公司承担。
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作如下认定:
1、关于威腾公司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因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未约定监理单位,威腾公司单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出具的通知单无效,故不予认定。
2、关于证人杨文全、封洪波、童开平的证言证明了下列事实:楠珺公司送来的材料因不合格两次退回重购;施工时未安装后置铁板,楠珺公司要求施工队撤掉重做,因未谈好重做的报酬而未做;楠珺公司未支付施工队工资导致停工。楠珺公司对未安装后置铁板及施工队停工的事实并未否认;送到工地的材料不是不合格,而是材料规格混淆,后及时进行了更换;不采用后置铁板而使用膨胀螺栓也符合安全标准,不影响工程质量。本院认为,规格混淆与材料不合格其实并不矛盾;使用膨胀螺栓与使用后置铁板其固定效果是否一致楠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三份证言能相互印证,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3、威腾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样品未进行封存,楠珺公司予以否认,本院不予认定。
4、楠珺公司提供的报价书证明后置铁板不属于楠珺公司的施工范围。本院认为设计图纸应属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其中明确了楠珺公司施工内容包含后置铁板,楠珺公司提供的报价书在涉及后置铁板的问题上并不详细,仅仅笼统的表述为“外墙铝合金广告牌及钢架支撑”,并不能证明报价表无后置铁板施工内容,故本院认定后置铁板属于楠珺公司的施工范围。
5、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供应附件已经由威腾公司现场施工监督员徐正春签字,本院认定楠珺公司虽不能证明所运材料是否合格及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但能确定其已将主要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的事实。
6、楠珺公司提供的四份质检报告符合该类型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7、楠珺公司提供的函告(1月9日、10日、15日)附送达施工现场材料明细及特快回执三份,威腾公司质疑三份材料送达的意义,认为此时已接近约定的竣工期,双方已发生合同纠纷,威腾公司已向楠珺公司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故楠珺公司此时送来材料已无实际意义。本院认为,楠珺公司函告中载明的2012年12月21日才具备施工条件,与楠珺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封洪波等人的陈述相矛盾,故对其主张的威腾公司在2012年12月21日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事实不予认定;楠珺公司曾于2013年1月15日发函要求威腾公司签收其于2013年1月8日和9日前送达施工现场的材料,虽此时双方已发生合同纠纷,但威腾公司对函告本身并未否认,故本院予以认定。
8、楠珺公司提供证人封洪波出具的停工证明,用以证明是威腾公司要求停工的,因证人封洪波对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本院不予认定。
综合原、被告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威腾公司和楠珺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一份《重庆市楠珺装饰公司工程合同》,同时附楠珺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报价表。合同约定威腾公司将其办公楼、门卫室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楠珺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128万;工期45天并约定了工期顺延的条件;施工内容以报价书为准;威腾公司委派张青城为其现场代表,楠珺公司委派邹明章为其现场代表;楠珺公司所购买的主材应预先向威腾公司提供样品,经威腾公司同意确认后,严格按照报价表上或威腾公司重新认定的书面文书上购买主材,楠珺公司将威腾公司确认的主材送到现场经威腾公司现场代表验收后方可使用;威腾公司应在楠珺公司将外架钢管及铝合金龙骨主材运送到现场时支付22万元的首期工程进度款;合同内各项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严格遵照合同各项条款执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给对方工程总造价20%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楠珺公司于2012年12月9日组织工人进场陆续进行施工。2012年12月9日至2012年12月29日楠珺公司组织人员将施工所需部分材料、设备陆续运抵施工现场并经威腾公司现场施工监督员徐正春签收。因其在此期间所运部分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威腾公司现场代表张青城于2012年12月29日致电楠珺公司,楠珺公司表示对所运来的不合格材料立即予以更换。2013年1月1日至1月7日,楠珺公司继续将工程所需材料及调换后的材料运抵施工现场。从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1月7日,应威腾公司的要求,楠珺公司进行了两次材料更换。其后运来的材料威腾公司未予验收。2013年1月7日威腾公司现场代表张青城致电楠珺公司,要求楠珺公司按照设计图纸安装后置铁板,楠珺公司表示安装膨胀螺栓符合安全规范,但也可以将已安装部分撤除重做。1月8日威腾公司现场代表张青城短信通知楠珺公司周良瑛要求解除合同。1月9日楠珺公司发函告知威腾公司因不具备施工条件,楠珺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才进场施工,要求威腾公司签收楠珺公司运达施工现场的材料并要求威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首批进度款。同日,楠珺公司因要求其施工队将已安装的部分工程撤除重做,但未与施工队就撤除重做的报酬达成一致,且也未向施工队支付之前的报酬,施工队因此停工。1月11日双方曾就履行合同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1月12日威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函告楠珺公司派人协商终止合同。1月15日楠珺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要求威腾公司确认其运达施工现场的材料。1月16日威腾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楠珺公司支付违约金25.6万元。楠珺公司应诉后提出反诉,要求威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停工损失等共计844499元。
审理过程中,因楠珺公司施工队未得到报酬,欲拉走楠珺在工地上的部分材料,经威腾公司劝解后未成,威腾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经楠珺公司现场代表邹明章确认代楠珺公司支付了施工队工资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的确认。合同约定楠珺公司所购买的主材应预先向威腾公司提供样品,经威腾公司确认同意后,严格按照报价表上或威腾公司重新认定的书面文书上购买主材,楠珺公司将威腾公司确认的主材送到现场经威腾公司现场代表验收后方可使用;威腾公司应在楠珺公司将外架钢管及铝合金龙骨主材运送到现场时支付22万元的首期工程进度款。楠珺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陆续向威腾公司装修工程现场运送材料,但送来的部分主要材料经威腾公司验收不合格,楠珺公司又两次对材料进行调换。在此期间,楠珺公司已经组织施工队伍开始施工,但其施工队伍却未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在安装主要材料前安装固定装置后置铁板,而是在未经威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楠珺公司虽表示使用现行的膨胀螺栓固定装修材料仍然符合安全规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威腾公司认为楠珺公司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安全隐患的理由成立。楠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威腾公司在此情况下未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不属违约行为。
楠珺公司认为其调换材料是因为发货时有一部分材料规格混淆,并非材料不合格,且调换过的材料已经符合合同约定,威腾公司应当及时向楠珺公司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楠珺公司没有向施工队支付工资是因为威腾公司未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造成的,这是造成停工的根本原因。本院认为,楠珺公司在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以及未按设计施工的情况下要求威腾公司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楠珺公司与其施工队间就施工报酬问题发生的纠纷应根据楠珺公司与施工队的合同约定来解决,施工队与威腾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因施工报酬问题而停工与威腾公司无关。故楠珺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在威腾公司与楠珺公司就材料不合格、未按设计施工的问题以及威腾公司是否应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问题尚未解决时,楠珺公司又与其组织的施工队之间就工资报酬问题发生纠纷,施工队因此停工,致该装饰装修工程至今无法进行。合同约定,因楠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故楠珺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及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致其不能完成施工任务,威腾公司欲达到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综上,威腾公司以因楠珺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还约定,合同内各项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严格遵照合同各项条款执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给对方工程总造价20%的惩罚性违约金。现因楠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合同,楠珺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威腾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威腾公司要求楠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威腾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楠珺公司反诉要求威腾公司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合上述理由,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楠珺装饰公司工程合同》;
二、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6000元;
三、驳回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0元(包括反诉受理费6120元),由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杨宗艳
人民陪审员  赵基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飞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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